规章制度

廉政研究中心《兼职研究人员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5-29

江西省党风廉政建设研究中心 南昌大学廉政研究中心
兼职研究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建设一支相对稳定的专兼职结合的廉政研究队伍,加强对廉政理论的研究,提高中心的整体研究水平,南昌大学廉政研究中心面向校内外聘任兼职研究人员。
  第二条 廉政中心兼职研究人员由廉政中心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在校内外直接聘任并管理。
  第三条 廉政中心兼职研究人员分研究员、副研究员、助理研究员三个等级。
  第四条 廉政中心兼职研究人员的条件是:
  (一)基本条件
  1、认真学习和掌握廉政理论、党和国家的反腐倡廉方针政策,有较高的政治理论水平;
  2、从事廉政建设研究与管理实践工作,有丰富的廉政理论研究或实践经验;
  3、有廉政研究的兴趣和能力,并已取得了一定的研究成果;
  4、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5、承认本办法,并能遵守本办法的各项规定和要求。
  (二)必备条件(均指近五年内的业绩)
  1、兼职研究员必备条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第一主持人主持过省部级以上社科课题(含教育科学课题);
  (2)获得过省部级社科二等以上奖励(列第一);
  (3)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家一级学会主办的学术刊物上发表过社科学术论文;
  (4)作为第一作者撰写的社科学术论文被《新华文摘》摘录。
  2、兼职副研究员必备条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第一主持人主持过厅级社科课题(含教育科学和教改研究课题);
  (2)获得过省部级社科三等以上奖励(列第一);
  (3)作为第一作者在两种以上核心期刊上发表过2篇以上社科学术论文;
  (4)作为第一作者撰写的社科论文被《人大复印资料》收录。
  3、兼职助理研究员必备条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第一主持人主持校级社科课题或参加过省部级以上社科课题(含教育教学研究课题)
  (2)获得过校级社科二等或教学成果二等以上奖励(列第一);
  (3)作为第一作者在两种以上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过3篇以上社科学术论文;
  (4)作为第一作者撰写的论文被其他作者的论文所引用。
  第六条 兼职研究人员的审批:
  1、凡申请廉政中心兼职研究人员资格者,均须填写《南昌大学廉政研究中心兼职研究人员登记表》
  2、廉政中心办公室对《南昌大学廉政研究中心兼职研究人员登记表》进行初审,并将初审合格者的材料上报中心领导;
  3、经中心领导同意并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即可成为廉政中心研究人员;
  4、廉政中心颁发南昌大学廉政中心兼职研究人员聘任书
  第七条 兼职研究人员的聘任与职责:
  1、兼职研究人员受聘的技术职务可与受聘者现有专业技术职务不要求相对应,即可以高职低聘,也可以低职高聘。对明显超出其现有技术职务水平并已取得相应科研成果者,也可破格越级聘任。
  2、兼职研究人员应结合自己的研究能力,承担廉政中心的研究课题和廉政中心下达的研究任务,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承担中心交办的其它工作。
  3、兼职研究人员在受聘期间应取得一定的科研成果。
  4、兼职研究人员每年应向中心递交一份研究工作报告。
  5、兼职研究人员有维护南昌大学廉政中心声誉的责任和义务。
  第八条 兼职研究人员的待遇
  1、获得一定的科研经费资助;
  2、同等条件下优先获得中心下达的科研课题;
  3、享有本中心报刊资料和网络资料的借阅权和使用权;
  4、接受本中心派遣,参加国内外各类相关学术会议;
  5、同等条件下优先在本中心创办的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
  第九条 兼职研究人员的管理
  1、兼职研究人员的所有关系仍归其所在单位,不享受专职研究人员的相应待遇。
  2、廉政中心向兼职研究人员颁发聘书。
  3、兼职研究人员的研究工作由廉政中心办公室统一管理。
  4、兼职研究人员的聘任期为两年。两年期满后,经本人申请可以重新聘任。
  5、对不能履行职责的兼职研究人员,中心有即时解聘权。根据双向选择原则,兼职研究人员也有即时辞聘权。对解聘辞聘者,廉政中心将正式行文并通知其所在单位。
  6、兼职研究人员聘期届满当年,应向廉政中心递交一份科研工作小结,简述自己的科研业绩,也可对廉政中心的工作提出要求和建议。
  7、廉政中心可以在一定时期评选优秀兼职研究人员,并给予奖励。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9年6月起执行,解释权归南昌大学廉政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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