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研究中心《课题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5-29
南昌大学廉政研究中心
课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中心廉政理论和政府效能研究工作,发挥课题制对科研的引导和推动作用,加强课题管理,根据《南昌大学科研工作量化办法》(昌大校发[2008]104号)精神,修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廉政研究中心课题(以下称“课题”)的选题、组织实施和验收,必须坚持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理论联系实际,紧紧围绕反腐创廉的中心工作,结合廉政工作主题和党风廉政建设改革进行理论创新,丰富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廉政理论,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建设廉洁高效政府做出贡献。
第三条 研究中心实行年度课题制,根据工作需要和申报情况,每年设立若干课题。课题分专著类课题、论文类课题和调研类课题。课题申请主要面向全中心科研人员和兼职研究员,适当面向全校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实行申报机会均等,评审程序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立项的原则。
第四条 课题承担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由两人以上成员组成的课题组。课题组须由一人负责,负责人必须是本中心科研人员或兼职研究员,课题组成员可以是本中心科研人员或兼职研究员,也可以是本中心以外的人员。
第五条 中心内部的课题承担人不得以课题研究工作为由拒绝中心领导和各部门负责人指派的任务。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廉政研究中心设立学术委员会,负责指导和决定中心课题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包括课题的立项、经费额度的确定、结题研究报告的评审等。学术委员会由9-13人的单数专家组成。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本中心主任担任。其他学术委员会委员从本中心及外单位具有正高级职称或处级以上职务的人员中选任。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由中心领导班子集体研究讨论并商本人同意,由中心颁发聘书。
学术委员会的评审工作实行当事人回避,一人一票,多数决定的制度。
第七条 中心办公室是学术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中心课题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课题申报、受理和审批
第八条 申请人可以选择廉政研究中心制订的《XXX年廉政研究参考课题》上的课题,也可以根据廉政建设的需求,结合自己的学科特点、研究方向和专长自行设计课题进行申报。申报课题要紧密围绕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为党和国家的廉政建设提供理论和智力支持。基础研究要力求具有原创性或开拓性,应用研究要突出针对性和实效性。
每个申请人限申请一项课题,承担的课题尚未结题的不能申请新的课题。
申报人员可到中心领取《廉政研究中心课题申请书》,也可直接从“南昌大学廉政研究中心”门户网上下载。
第九条 课题申请人提出申请时,须填写并提交《廉政研究中心课题申请书》一式两份,交中心办公室审查。
第十条 课题申请的审查和批准的标准主要是:
(一)课题承担人或课题组的科研力量较强,学术思想活跃,具有完成该课题的能力。
(二)课题研究方向正确,论证合理,或者具有新颖的研究视角、研究方法或构思。提倡运用调查研究、数据统计等社会科学的实证研究方法。
第十一条 申请人将填写完毕的《廉政研究中心课题申请书》提交中心办公室,由中心办公室对课题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后,在全中心范围内公示。公示5个工作日后,由中心办公室负责将合格的课题申请表及公示期间提出的意见一并报分管中心主任审签后提交学术委员会讨论决定。
学术委员会应当在2/3以上委员到会时方能开会讨论、审议,作出是否同意立项及资助的课题经费额度的决定,并就公示期间提出的意见作出答复。
第十二条 中心办公室根据学术委员会审定的结果,拟定当年承担廉政研究中心课题的最终方案,由中心主任与课题负责人签订项目任务书,明确约定双方的权责关系。
任务书应当包括研究内容、研究目标、考核指标、经费预算等要素。任务书一经签订,一般不得变动。确需变动,须经学术委员会审议、主任审批。
第四章 课题结题报告的提交及验收
第十三条 课题的研究期限从书面通知立项之日起算。课题研究期限一般为一年,在特殊情况下,可申请延长一年。提前完成的,可申请提前结项。
立项后,课题负责人主动提出中止课题研究,并退回已经支付的全部研究经费的,可以申请新的课题。
在延长的期限内,仍不能提交结题研究报告的,由中心办公室提出中止课题研究的意见,报中心领导审批后,通知课题组中止课题研究。课题组负责人两年内不能申请廉政研究中心的课题。
第十四条 廉政研究中心课题的结题实行研究成果公开发表(出版)和研究报告评审制相结合。重大课题要有专著出版,或者有3篇文章在CSSCI来源期刊发表;重点课题要有2篇文章在CSSCI来源期刊发表;一般课题要有1篇文章在北大中文核心期刊发表,方能提交结题研究报告。重大课题的结题研究报告不得少于15万字,重点课题的结题研究报告不得少于5万字,一般课题的结题研究报告不得少于2万字。所有课题在结题时均需同时提交3000字左右的摘要一份。虽未公开发表,课题研究成果得到省纪委领导或中央领导表彰性批示或由相关文件转发的,视为课题结项。
第十五条 课题评审匿名进行。申请人将结题研究报告及所出版或发表的成果原件1份,及覆盖作者姓名后的复印件9-13份提交中心办公室,由中心办公室对结题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后,将符合要求的所有结题申请一并提交学术委员会讨论。
第十六条 课题的验收由学术委员会投票决定。票数超过参加会议人员2/3以上绝对多数的,研究报告视为通过。课题负责人要对课题研究的重点及取得的研究成果(主要是突破点)进行介绍,介绍完毕后回避,由学术委员会成员进行讨论,最后进行投票表决。通过表决可以结项的,由中心办公室向课题负责人发放结项通知。
第十七条 课题验收的基本标准是,理论上有创新,实践中有指导意义。具体如下:
(一)符合中国基本政治制度和宪法原则,符合中共中央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原则要求,有利于从制度上促进中国的党风廉政建设。
(二)在理论上具有创新性和前瞻性,对党风廉政建设或提高政府效能具有指导意义,或者有利于加强和改进党风廉政建设和提高政府效能工作,所提建议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和应用价值。
(三)数据和资料翔实系统,论证充分有力,能够回答不同学术观点的争论,行文符合学术规范。
第五章 课题经费
第十八条 年度课题经费从研究中心基本科研业务经费中开支。重大课题的经费为1万元,重点课题的经费为0.6万元,一般课题的经费为0.2万元。
第十九条 各项课题的经费由课题负责人管理,应当严格执行《《南昌大学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办法》》和《江西省党风廉政建设研究中心财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按照任务书确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使用。
课题申请获得批准的当月,由中心办公室商校财务向各课题组拨付课题启动经费,启动经费为课题经费总额的70%。课题成果及结题研究报告通过学术委员会验收后,拨付其余30%的预留经费。
第二十条 课题经费的开支范围包括:
(一)材料费;
(二)调研费;
(三)会议费;
(四)出版事务费;
(五)专家咨询费;
(六)劳务费。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江西省党风廉政建设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