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章程》
发布时间:2020-05-29
南昌大学廉政研究中心
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条 学术委员会是本研究中心学术研究指导机构,在学术上确定本研究中心的研究课题,评估本研究中心的研究工作和确定今后的研究方向,并对本中心工作进行咨询。
第二条 委员会的主要职权
(一)及时分析国内外党风廉政建设理论与廉政实践研究的发展情况,探讨其发展趋势,确定本中心学术研究方向,审议中长期规划和近期的重点研究课题,指导本中心研究工作。
(二)审批本中心的重点课题。确定课题组负责人,并决定资助金额,负责重大项目和其他研究课题的评审。
(三)鉴定本中心已经完成的重大课题的成果,以确定其是否达到了预定的目标,指出成绩和缺陷,并按“优”、“良”、“合格”、“不合格”的等次,对该成果进行评价。
(四)抽查本中心一般课题的成果,并评定等级。
(五)协调党风廉政建设研究领域的重大学术活动,审批并申报本中心拟举办的国际学术会议。
(六)每年对本中心的研究工作进行一次全面的评估,以评价本中心在此期间的成绩和缺点,指出今后工作的努力方向。评估的主要范围包括:专职、兼职研究人员已发表的论著、课题尤其是重点课题的进展情况、中心的资料建设、学术交流(含国际国内学术会议)、学术刊物等。
第三条 根据以上职权,学术委员会必须政治学理论或廉政理论、政府绩效研究领域具有广泛的代表性,成员应由国内各主要院校,不同年龄层次的专家组成,并注意吸收中青年学者参加,人数为七至九人的奇数,其中南昌大学的专家(包括正副主任)不超过三分之一。
第四条 本中心学术委员会及其主任的产生由学校提名,报请校学术委员会批准通过。学术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报上级有关部门备案。学术委员会主任由南昌大学校长聘任。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换届和增补办法与产生办法相同。每次换届更换人数不少于四分之一,但一般不超过全体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保持工作的连续性。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全体会议。对若干具体问题,采取通讯方式征求各位委员的意见。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关于重大问题的决策,采取无记名投票形式进行表决,以超过二分之一多数通过。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坚持公正与公开的原则,表决事项和表决结果一律公开透明,保证决策的公平合理性。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坚持严格的保密制度,严禁以任何方式泄露属于本委员会的机密事宜。
第十条 本中心学术委员会接受校学术委员会和上级部门的监督与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