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研究中心《章程(试行)》
发布时间:2020-05-29
南昌大学廉政研究中心
章 程(试行)
第一章 目的、宗旨与任务
第一条 为加快培养我省党风廉政建设研究人才,不断推出具有重要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的研究成果,加强学术交流,搭建党风廉政教育平台,经江西省纪委常委会批准成立,成立江西省党风廉政建设研究中心。
第二条 本中心的全称为:江西省党风廉政建设研究中心(Jiangxi Center for anti-corruption Studies),简称廉政研究中心(CACS)。
江西省党风廉政建设研究中心是由中共江西省纪委常委会批准,与南昌大学联合设立的学术机构(非社团组织),为校级独立建制的学术活动组织和协调机构。中心在中共江西省纪委和南昌大学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 党风廉政建设研究中心的宗旨是,立足江西,吸收国内外智力资源,团结和引导校内外研究人员,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弘扬科学、人文精神,努力构建全省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智库”,为加强我省反腐倡廉建设提供理论和智力支持。
第四条 党风廉政建设研究中心的主要任务是,开展反腐倡廉理论和反腐倡廉建设重大课题研究;开展反腐倡廉理论学术交流;开展反腐倡廉决策咨询。
第二章 机构设置与人员组成
第五条 为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研究中心工作的指导,设顾问若干人,由省纪委、监察厅领导及知名学者组成。
第六条 党风廉政建设研究中心成立学术委员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三到四人,秘书长一人,委员若干人。委员会原则上每两年进行一次换届。学术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及时分析国内外党风廉政建设理论与廉政实践研究的发展情况,探讨其发展趋势,确定本中心学术研究方向,审议中长期规划和近期的重点研究课题,指导本中心研究工作。
(二)审批本中心的重点课题。确定课题组负责人,并决定资助金额,负责重大项目和其他研究课题的评审。
(三)鉴定本中心已经完成的重大课题的成果,以确定其是否达到了预定的目标,指出成绩和缺陷,并按“优”、“良”、“合格”、“不合格”的等次,对该成果进行评价。
(四)抽查本中心一般课题的成果,并评定等级。
(五)协调党风廉政建设研究领域的重大学术活动,审批并申报本中心拟举办的国际学术会议。
(六)每年对本中心的研究工作进行一次全面的评估,以评价本中心在此期间的成绩和缺点,指出今后工作的努力方向。评估的主要范围包括:专职、兼职研究人员已发表的论著、课题尤其是重点课题的进展情况、中心的资料建设、学术交流(含国际国内学术会议)、学术刊物等。
第七条 中心设名誉主任2名,主任1名,常务副主任1名,副主任2至4名,其中,由南昌大学配专职副主任1名、专职秘书1名。
中心人员的聘任及其调整由双方推荐、协商确定,由南昌大学发文公布。
第八条 中心主任领导本中心的各项工作。副主任在中心主任的领导下组织实施所分管的工作。专职副主任协助主任负责中心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 中心面向校内外聘任研究人员。凡符合条件者,经本人申请、本单位同意、中心学术委员会批准,均可成为中心研究人员,参加中心活动。
第十条 中心研究人员依照规定有权享受中心的各种社会调研、学术交流、业务培训、学术奖励和科研等机会及经费资助,也有义务接受中心的有关工作安排,维护中心的名誉。
第十一条 中心成员不得擅自使用中心的名义开展活动或发表、出版作品,不得从事违法违纪活动。对中心名誉造成严重损害的,中心学术委员会有权终止、撤消其研究员资格。
第三章 活动方式
第十二条 承接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项目研究和政策咨询工作,为中共江西省纪委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提供各类政策咨询服务;
第十三条 从事党风廉政建设的基础理论研究,主要特色是对权力阳光运行和廉政信用问题的研究。结合以上研究内容,逐步建立系统、翔实的包括公务人员各类信息在内的江西省廉政建设数据库。
第十四条 对本省各级政府的廉政建设情况进行跟踪调研,配合省委、省政府对政府机构开展定期评估,发布评估报告(内、外两种),为省委、省政府高层决策提供有益的参考。
第十五条 主办各类与廉政建设相关的学术研讨会、对话会和项目合作交流会,加强学术交流,促进大学和政府之间的合作与沟通。
第十六条 加强与国际和国内廉政研究机构的联络,广泛吸收国内外先进理论,认真学习,同时积极将这些先进理论引介到本省,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
第十七条 为本省各级政府开展廉政建设和宣传教育活动提供教育平台,进行廉政作风教育、培训,以及社会宣传、文化建设等活动。
第四章 经费及管理
第十八条 由中共江西省纪委、南昌大学拨付部分专项经费作为活动经费。
第十九条 承担中共江西省纪委、南昌大学等有关部门交办的重大课题,接受委托课题经费。
第二十条 承担省直部门和地方政府的委托研究课题,接受委托项目经费和资助。
第二十一条 开展国内外的学术交流与合作,争取国内外个人、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机构的资助。
第二十二条 中心财务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财务制度严格管理,并接受中共江西省纪委和学校有关部门监督、审计。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自中心正式批准成立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由江西省党风廉政建设研究中心、南昌大学廉政研究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