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影响报道

曾明教授接受人民日报采访谈“三转”

发布时间:2014-10-15

各地“三转”凸显三大改革亮色(深度关注)

张璁

2014年10月14日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中纪委十八届三中全会落幕已9个月,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在大会工作报告中所强调的“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三项要求,如今在各地纪检监察机关的落地情况如何?

  十八大以来,党风廉政建设显现出鲜明的针对性和精细化等特点。“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的提出,直指纪检监察工作长期存在的职责泛化、职责不清、主业不明、作风不实、方式不当等弊端。从目前来看,各地正纷纷出台改革措施落实中央关于党风廉政责任制的“两个责任”、建立纪检工作双重领导体制、调整机构人员配置等一系列要求,细化措施。如果将此视作“规定动作”,那么,各地就如何更好地落实“三转”的改革,还积极发挥了地方主观能动性,针对自身实际情况大胆试水制度创新,推出了一批有分量的“硬措施”,而这些“自选动作”大大丰富了党风廉政制度建设的实践与内容。

  案子怎么办?

  案件管理查处“上下畅通”

  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向上级纪委报告……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这一新要求,堪称解决过去同级纪委在查办案件时权力有限、顾虑重重“老大难”的一剂强心剂。

  内蒙古自治区纪委正开始积极探索案件管理和办理新模式,建立统一的案件线索管理平台,实行上下级纪委定期核对问题线索、案件线索制度。与此同时,为加强对办案过程的监督检查,自治区还在探索建立案管、审理、系统干部监督工作办公室联查制度,完善对案件查办工作系统领导和指导的新机制。

  同样,四川成都市为在明年实现重要案件线索上提一级管理,要求今年完成案件线索“大起底”,抓紧时间清理,争取年内全部了结。

  “案件线索管理过往的问题主要集中表现在两方面:一是同级党委对纪委案件查办的裁量权‘超载’,二是纪委处理案件线索的责任追究机制不健全。”中国社科院中国廉政研究中心副秘书长高波表示,“统一管理、上提一级,有利于纾解‘看得见的管不了,管得了的看不见’‘一把手’监督难等问题。”

  纪检工作的特点决定了办案工作中容易得罪人,特别是在基层,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低头不见抬头见,因而阻力非常大。面对办案中遇到的阻碍,海南尝试建立干预执纪办案报告登记制度,执纪办案人员在执纪办案过程中,遇有说情、吃请、恐吓、物质利诱等干扰正常执纪办案情形时,必须以口头或书面形式逐级报告,并报所在机关干部人事监督部门做好登记,对干预执纪办案该报不报并且对案件办理造成影响的,经查实将严肃处理。

  专家认为,建立此类机制相当于为办案工作锻造了一柄高悬的“利剑”,对防止办“人情案”、确保办案权始终“在轨”运行意义重大,对实现案件信息对称、防止执纪监督畸轻畸重等也有积极作用。

  廉情怎么抓?

  预防腐败变质“查早查小”

  防微杜渐,以反腐的行动收到防腐的效果,是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目标。当前,要查早查小,防止小问题演变成大问题,从而发挥办案的综合效应。因此,在源头上需要分好、管好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田”,做到守土有责。专家提出,反腐奏效,核心在两条:一是落实“反”的责任,二是提高“腐”的成本。两相叠加,方能形成震慑、形成阻遏。

  在此方面,银监会已要求对系统内领导干部承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签字背书,无论是谁出了问题都要追究责任。安徽各级党委、纪委则实行定期报告制度,每年向上级党委、纪委书面报告落实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情况,主要负责领导参与述职述廉,并接受评议。同样,在浙江宁波、四川成都、黑龙江哈尔滨等地,类似明确责任的刚性举措也纷纷推出。

  “各地‘落责’的这些招法,都是围绕‘真反、常反、长反’来用力,久久为功,对‘打虎拍蝇’会产生实质性的支撑作用。”高波表示。

  一旦发现了问题苗头,就需要提早敲敲警钟,及时给领导干部“洗洗澡、治治病”。浙江省纪委就探索建立了提醒谈话制度,多在平时关注党员干部的思想、工作、生活情况,发现问题则及时警示、诫勉;而安徽合肥市更是将廉政预警制度的常态化约谈向一般干部延伸,做到早发现、早教育、早查处。

  最近,中央办公厅机关纪委印发廉政风险防控实施方案,制定标准划分廉政风险等级,并对于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定期开展分析研判,对可能引发腐败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风险预警。专家指出,廉政风险防控体系若要发挥作用,必须分散廉政风险岗位的权力,改变纪检监察机关的信息劣势,充分调动纪检监察机关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队伍怎么管?

  纪检干部选任“有进有出”

  今年以来,随着纪检监察机关攥起拳头、聚焦主业,不少地方案件审查工作任务大幅增加。如何整合优化现有人力资源,缓解案件审查数量激增与办案力量有限之间的矛盾,成为摆在各地纪检监察机关面前的一道难题。

  解决人手紧张,首先在“开源”上下功夫。当前,纪检办案人员中存在着新手多、年轻人多、办案经验少的现象。针对这一现实问题,新疆已着手建立办案后备力量培养机制,设置“办案后备干部库”和“办案人才库”,特别在用人导向上,“有没有案件部门工作或跟案学习经历”将作为推荐办案后备干部进入办案人才库,进而作为办案骨干重点培养和使用的一条重要衡量标准。

  高波认为,纪检工作人员作为中国的“纪律部队”,既需要普通公务员的综合素质和一般性办事能力,也有其特定职务素质要求,如办案能力要强、抗压能力要高、反腐蚀“定力”要大等,因而对纪检干部应实行分类管理、定向管理、专业化管理。

  对此,四川正在探索构建体现职业特点的干部资格准入制度,完善干部选、育、用、管机制。不光在四川,陕西、海南、山西、云南等省也有类似做法,这在实践层面上也印证了纪检干部准入制度的必要性。

  现实中,一个倾向值得注意,有的干部在面对“三转”时囿于过去的思维定势,认为“全面开花”可以显示纪委的权威和地位,认为“大包大揽”可以体现有作为、有能力,认为“样样参与”可以赢得党委政府的信任、搞好与地方或部门的关系……担心“三转”突出执纪问责后会被边缘化,影响个人发展前途。

  怎么通过制度创新来帮助这些干部卸下思想包袱?四川在严把入口关的同时,积极推进干部跨系统、跨区域、跨部门交流,让进来的人才有畅通的交流和发展空间,在聚焦主业的同时解决其后顾之忧。

  一支健康的纪检队伍,“有进”还须“有出”。同样是四川,省纪委正在积极稳妥地探索淘汰退出机制。无独有偶,江西通过完善内部监督机制防止“灯下黑”,要求开展对纪检干部综合履职素质的摸排,对不适合纪检监察工作的坚决予以清退和调离。江西省党风廉政建设研究中心副主任曾明表示:“从干部成长的角度看,纪检干部也有岗位调整和轮换的需要,否则不利于干部成长和工作积极性的发挥。”

  应该看到,虽然过去一直也有干部因各种原因调离纪检队伍,但明确提出纪检干部退出机制,并作为制度化措施来落实,仍是罕见的。专家表示,退出机制本质上就是一种责任机制,“管人的人出问题”要不得,必须以淘汰和退出形成震慑,对问责者再问责、对监督者再监督,确保“打铁自身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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