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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制报》“民告官”案增多房屋登记类居首——访廖晓明教授

发布时间:2011-04-13

“民告官”案增多房屋登记类居首

南昌通报2010年行政应诉案件判决情况 原告胜诉率不足两成

  核心提示

  行政诉讼一般遵循这样的规律:经济社会越发展,老百姓的法律意识就越强,而行政诉讼案件也会越多。记者12日获悉,南昌市政府法制办近日通报了2010年行政应诉案件(即“民告官”案件)判决情况,从结果分析来看,行政诉讼案件数量逐年呈增长趋势,但原告胜诉率仍较低,去年这一数字仅有16.5%。

  行政诉讼案增多 房屋登记类居首位

  从2008年至2010年,南昌市共发生行政应诉案件(即“民告官”案件)280件,其中,2010年的94件与2009年的89件相比,增加了5件。加上2009年结转的10件,2010年共审结行政诉讼案件103件,还有1件没有审结。

  在所有的案件中,有关房屋登记的最多,达到31件。其次是劳动和社会保障,为20件。

  而从被告构成来看,县级政府部门为被告的31件,占32.98%;市级政府部门为被告的43件,占45.74%;省级政府部门为被告的9件,占9.57%;其他行政机关为被告的11件,占11.71%。被告为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机关的92件,被告为复议机关的2件。

  有关人士认为,行政诉讼一般遵循这样的规律:经济和社会越发展,老百姓的法律意识越来越强,行政诉讼案件也就会越来越多。

  南昌市中院院长赖永芳曾向南昌市人大常委会报告了有关行政审判工作情况,报告中称,多年来,全市法院行政诉讼案件收案数量逐年呈增长趋势但总数量偏低。赖永芳分析了其中主要原因:一方面,行政机关执法水平不断提高,行政行为越来越规范;同时,人民群众对以诉讼方式解决行政争议信心不足,利用法律保护合法权益意识不强,“不敢告”、“不愿告”、“不会告”的情况比较普遍,一旦发生行政争议,往往选择信访或通过行政复议的方式解决;此外,行政审判司法环境也有不尽如人意的地方。

  “民告官”类型呈现多样化

  去年,南昌市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涉及房屋管理行政、公安机关治安行政处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伤认定、国家赔偿等10多种大类别。

  而从判决情况来看,在审结的103件案件中,直接判原告胜诉的案件有17件,仅占审结案件数量的16.5%,原告胜诉率仍较低。其中,判决确认违法或无效的1件,占0.97%;判决撤销的10件,占9.71%;判决履行法定职责的6件,占5.82%。

  据南昌市政府法制办复议应诉处有关负责人介绍,“民告官”的类型也越来越多样化,既有告行政机关“作为不合法”的,也有告行政机关“不作为”的。

  南昌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院长廖晓明教授认为,“民告官”案件多数是因为行政机关工作不到位引发的,部分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时,法律释明与后续处理工作过于随意,易使相对人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产生怀疑而起诉。概括起来,行政机关执法行为存在的问题主要有:在证据收集、适用法律、执法程序等方面存有失误,还有行政机关存在超越职权、滥用自由裁量权问题。另外,存在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甚至不作为。

  原告胜诉、“官方”败诉的一个典型例子是:梅某驾驶小轿车由东往西行至新建县城牌楼岗右转弯时,被电子监控记录下一张车辆正前方没有任何信号灯、左前方辅灯为红灯的照片。新建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根据这一事实,作出了处罚决定。新建县法院认为,交警大队作出的行政处罚主要证据不足,判决撤销了这份处罚决定书。

  盲目起诉与超时起诉较多

  去年6月,南昌白金瀚小区部分业主把青山湖区物价局告上法庭,所持的理由是:面对小区物管强迫业主购买门禁卡从而涉嫌乱收费而不作为。原因是,青山湖区物价局曾介入调查后,并出具了一份《关于白金瀚小区部分业主投诉业委会支持南昌新利物业公司乱收费情况的处理意见》,声称“门禁卡收费不属于物价部门定价范围”。今年4月,南昌市中院终审裁定:被告作出的《处理意见》性质上属于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理范围。

  据悉,类似这种盲目起诉,在“民告官”案件中占有一定比例。据介绍,起诉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则裁定驳回起诉。

  除此之外,无利害关系主体提起诉讼、超过诉讼时效起诉等问题也是造成诉讼驳回率过高、丧失胜诉权的原因。去年6月,新余市九龙山富兵磁铁厂起诉要求撤销江西省国土资源厅为第三人颁发的《采矿许可证》,就因超过了3个月的诉讼时效(从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被裁定驳回起诉。

  南昌市去年审结的“民告官”案件中,判决维持的22件,占21.36%;裁定驳回起诉的24件,占23.31%。

  赖永芳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调判结合、案结事了”要求,南昌市各级法院积极探索行政诉讼案件处理新机制,多元化解决官民纠纷。特别是对存在一定问题但又不宜简单判决维持或撤销的案件,或判决后易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案件,努力通过庭外协调促使行政机关自行完善或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使行政相对人自愿撤诉,达到案结事了的效果,促进了社会稳定。

  据了解,去年,“民告官”案件中,原告撤诉的30件,占29.12%。但也有专家认为,个别行政机关给原告施压,也是导致原告撤诉的一个重要原因。

  行政首长出庭率偏低

  “民告官”案开庭时不见官出庭的现象也较为普遍,一项对外公开的数据是2007年至2009年7月,南昌市仅有两位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

  南昌市中院有关行政审判工作情况报告显示,行政诉讼案件中,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率偏低,主要是行政首长平时工作量大,忙于处理日常行政事务,无暇出庭应诉。但也有一些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对行政执法过程中引发的行政争议未能引起足够的重视,同时受传统观念的影响怕当被告、怕上法庭,总认为坐在被告席上丢了面子,而往往委托机关其他工作人员或律师代为出庭应诉。

  南昌市政府法制办调研发现,少数行政机关不重视行政应诉,往往委托不熟悉案件情况的人参加诉讼,导致在诉讼中处于被动局面。此外,个别行政机关对法院发出的司法建议不重视,对行政行为中存在的问题不整改或整改不彻底。(全来龙)

  来源:新法制报

(责任编辑:邱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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